《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ღ✿✿◈,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ღ✿✿◈,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ღ✿✿◈、人大机关法律常识ღ✿✿◈、行政机关ღ✿✿◈、政协机关ღ✿✿◈、审判机关ღ✿✿◈、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ღ✿✿◈,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ღ✿✿◈、使用的ღ✿✿◈,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ღ✿✿◈,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ღ✿✿◈,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ღ✿✿◈。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ღ✿✿◈、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ღ✿✿◈、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ღ✿✿◈,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ღ✿✿◈,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ღ✿✿◈、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ღ✿✿◈。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ღ✿✿◈:资产配置ღ✿✿◈、资产使用ღ✿✿◈、资产处置ღ✿✿◈、资产评估ღ✿✿◈、产权界定ღ✿✿◈、产权纠纷调处hibet海博网ღ✿✿◈、产权登记ღ✿✿◈、资产清查ღ✿✿◈、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ღ✿✿◈。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ღ✿✿◈。其主要职责是ღ✿✿◈: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ღ✿✿◈,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ღ✿✿◈,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ღ✿✿◈,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ღ✿✿◈,负责组织产权界定ღ✿✿◈、产权纠纷调处ღ✿✿◈、资产统计报告ღ✿✿◈、资产评估ღ✿✿◈、资产清查等工作ღ✿✿◈;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ღ✿✿◈、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ღ✿✿◈,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ღ✿✿◈;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ღ✿✿◈,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ღ✿✿◈。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ღ✿✿◈,向财政部门负责hibet海博网ღ✿✿◈,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ღ✿✿◈,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财产品ღ✿✿◈。ღ✿✿◈。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ღ✿✿◈,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ღ✿✿◈;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ღ✿✿◈,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ღ✿✿◈,从严控制ღ✿✿◈,合理配备ღ✿✿◈。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ღ✿✿◈、数量ღ✿✿◈,测算经费额度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ღ✿✿◈,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ღ✿✿◈;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ღ✿✿◈,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ღ✿✿◈,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ღ✿✿◈,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ღ✿✿◈。未经批准ღ✿✿◈,不得列入部门预算ღ✿✿◈,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ღ✿✿◈。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ღ✿✿◈、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ღ✿✿◈,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ღ✿✿◈。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ღ✿✿◈,做到物尽其用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ღ✿✿◈,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ღ✿✿◈。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ღ✿✿◈,做到家底清楚ღ✿✿◈,账ღ✿✿◈、卡ღ✿✿◈、实相符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ღ✿✿◈。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ღ✿✿◈。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ღ✿✿◈,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ღ✿✿◈。脱钩之前ღ✿✿◈,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ღ✿✿◈、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ღ✿✿◈。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ღ✿✿◈、出借的ღ✿✿◈,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ღ✿✿◈。未经批准ღ✿✿◈,不得对外出租ღ✿✿◈、出借ღ✿✿◈。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ღ✿✿◈、出借的国有资产ღ✿✿◈,其所有权性质不变ღ✿✿◈,仍归国家所有ღ✿✿◈;所形成的收入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ღ✿✿◈。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ღ✿✿◈、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ღ✿✿◈,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ღ✿✿◈。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ღ✿✿◈,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ღ✿✿◈,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ღ✿✿◈、出售ღ✿✿◈、置换ღ✿✿◈、报损ღ✿✿◈、报废等ღ✿✿◈。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ღ✿✿◈、技术部门审核鉴定ღ✿✿◈,提出意见ღ✿✿◈,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ღ✿✿◈。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ღ✿✿◈。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公正ღ✿✿◈、公平的原则进行ღ✿✿◈。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ღ✿✿◈、招投标ღ✿✿◈、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ღ✿✿◈。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ღ✿✿◈、撤销ღ✿✿◈、合并ღ✿✿◈、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ღ✿✿◈,应当对其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ღ✿✿◈,编制清册ღ✿✿◈,报送财政部门审核ღ✿✿◈、处置ღ✿✿◈,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ღ✿✿◈、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ღ✿✿◈,由主办单位在会议ღ✿✿◈、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ღ✿✿◈。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ღ✿✿◈、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ღ✿✿◈。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ღ✿✿◈,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ღ✿✿◈,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ღ✿✿◈、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ღ✿✿◈。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由当事人协商解决ღ✿✿◈。协商不能解决的ღ✿✿◈,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ღ✿✿◈、裁定ღ✿✿◈。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ღ✿✿◈、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hibet海博网ღ✿✿◈。ღ✿✿◈,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ღ✿✿◈,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ღ✿✿◈,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ღ✿✿◈。协商不能解决的ღ✿✿◈,依照司法程序处理ღ✿✿◈。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ღ✿✿◈,应当做到真实ღ✿✿◈、准确ღ✿✿◈、及时ღ✿✿◈、完整ღ✿✿◈,并对国有资产占有ღ✿✿◈、使用ღ✿✿◈、变动ღ✿✿◈、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ღ✿✿◈。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ღ✿✿◈,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ღ✿✿◈。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ღ✿✿◈。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ღ✿✿◈,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ღ✿✿◈。产权登记办法ღ✿✿◈,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ღ✿✿◈。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ღ✿✿◈、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ღ✿✿◈,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ღ✿✿◈、完整ღ✿✿◈。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ღ✿✿◈、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ღ✿✿◈,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ღ✿✿◈、审计监督ღ✿✿◈、社会监督相结合ღ✿✿◈,事前监督ღ✿✿◈、事中监督ღ✿✿◈、事后监督相结合ღ✿✿◈,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ღ✿✿◈。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hibet海博网ღ✿✿◈、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hibet海博网ღ✿✿◈,擅自占有ღ✿✿◈、使用ღ✿✿◈、处置国有资产的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ღ✿✿◈。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无颜之月带翻译樱花视频ღ✿✿◈,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ღ✿✿◈,不执行本办法ღ✿✿◈。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hibet海博网ღ✿✿◈,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ღ✿✿◈。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ღ✿✿◈、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ღ✿✿◈,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ღ✿✿◈。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ღ✿✿◈。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ღ✿✿◈,以本办法为准ღ✿✿◈。